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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今(2018)无公开的国葬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规定,国家主席、全国人大委员长、国务院总理、中央军委主席、政协主席等人逝世后可下半旗致哀。一些政府参与操办的高规格葬礼有类似国葬的成分,并从下列方面可分成等级:官方讣告用词、媒体报道的显著程度和持续时间;遗体告别、灵车移送、追悼会仪式的参与规模、到场的政府官员人数和级别;护送去火葬场的礼兵人数、下半旗天数等。实际举行的葬礼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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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国葬是以国家名义为有特殊功勋的人举行的葬礼。国葬是一种葬礼的规格,代表了国家对逝者高度的崇敬。1916年12月18日,国会通过了第一部《国葬法》。蔡锷:1917年4月12日国葬于长沙岳麓山黄兴:1917年4月15日国葬于长沙岳麓山孙中山:1925年3月14日国会非常会议决议国葬。1929年6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举行“奉安大典”,国葬于南京中山陵1930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发第二部《国葬法》。谭延闿: